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
發布時間:2008-07-24
《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本標準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03年09月12日發布,2004年05月01日正式實施。
4 爆破作業的基本規定
4.1爆破工程分級管理
4.1.1硐室爆破工程、大型深孔爆破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復雜環境巖土爆破工程,應實行分級管理。
4.1.2 各類爆破工程的分級列于表1, A,B,C,D級的爆破工程,應按相應規定進行設計、施工、審批。
表1 爆破工程分級
爆破工程類別 |
爆破工程按藥量Q(t)與環境分級 |
A |
B |
C |
D |
硐室爆破 |
1000≤Q≤3000 |
300≤Q﹤1000 |
50≤Q﹤300 |
0.2≤Q﹤50 |
露天深孔爆破 |
—— |
Q≥200 |
100≤Q﹤200 |
50≤Q﹤100 |
地下深孔爆破 |
—— |
Q≥100 |
50≤Q﹤100 |
20≤Q﹤50 |
水下深孔爆破 |
Q≥50 |
20≤Q﹤50 |
5≤Q﹤20 |
0.5≤Q﹤5 |
復雜環境深孔爆破 |
Q≥50 |
15≤Q﹤50 |
5≤Q﹤15 |
1≤Q﹤5 |
拆除爆破 |
Q≥0.5 |
0.2鎮Q 0.5 |
Q<0.2 |
—— |
城鎮淺孔爆破 |
—— |
環境十分復雜 |
環境復雜 |
環境不復雜 |
注:爆破作業環境包括三種情況:環境十分復雜指爆破可能危及國家一、二級文物、極重要設施、極精密貴重儀器及 重 要 建(構)筑物等保護對象的安全;環境復雜指爆破可能危及國家三級文物、省級文物、居民樓、辦公樓、廠 房 等 保護對象的安全、環境不復雜指爆破只可能危及個別房屋、設施等保護對象的安全。 |
a 一次用藥量大于30 00t 的銅室爆破應由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其必要性,其等級按A級管理。裝藥量小 于200 kg的小確室爆破歸人蛇穴爆破,應遵守5.1.7的有關規定。 |
4. 1.3 拆除爆破工程及復雜環境深孔爆破工程,除按表1規定的藥量進行分級外,還應按下列環境條件和拆除對象進行級別調整。
4.1.3.1 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屬A級:
—— 環境十分復雜;
—— 拆除的樓房超過10層,廠房高度超過30m ,煙囪高度超過80m,塔高度超過50m ;
—— 一級、二級水利水電樞紐的主體建筑、圍堰、堤壩和擋水巖坎。
4.1.3.2 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屬B級:
—— 環境復雜;
—— 拆除的樓房5層~10層,廠房高度15m~30m ,煙囪高度50m~80m ,塔高度30m~50m ;
—— 三級水利水電樞紐的主體建筑、圍堰、堤壩和擋水巖坎。
4.1.3.3 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屬C級:
—— 環境不復雜;
—— 拆 除樓房低于五層,廠房高度低于15m ,煙囪高度低于50m ,塔的高度低于30m ;
—— 四級、五級水利水電樞紐工程的主體建筑、圍堰、堤壩和擋水巖坎。
4.1.3.4 爆區周圍500 m以內無建筑物和其他保護對象,并且一次爆破用藥量不超過200 kg的拆除爆破,以及不屬于A級、B級、C級、D級的爆破工程,不實行分級管理。
4.1.4 根據爆破工程的復雜程度和爆破作業環境的特殊要求,應由設計、安全評估和審批單位商定,適當提高相應爆破工程的管理級別。
4.2 爆破企業與爆破作業人員
4.2.1 一般規定
4.2.1.1 從事爆破設計、施工的企業應經國家授權的機構對其人員和資質進行審查合格后,方可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2.1.2 爆破企業應按允許的作業范圍、等級從事經營活動,同時從事設計和施工的企業,應取得雙重資質。
4.2.1.3 爆破作業人員應參加培訓經考核并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相應類別和作業范圍、級別的安全作業證,持證上崗。
4.2.1.4 未經批準,任何個人不得承接爆破工程的設計、安全評估、施工和監理工作。
4.2.1.5 爆破企業、作業人員及其承擔的重要爆破工程均應投購保險。
4.2.2 爆破設計單位
4.2.2.1 承擔爆破設計的單位應符合下述條件:
—— 持有有關部門核發的“爆破設計證書”;
—— 經工商部門注冊的企業(事業)法人單位,其經營范圍包括爆破設計;
—— 有符合規定數量、級別、作業范圍的持有安全作業證的技術人員;
—— 有固定的設計場所。
4.2.2.2 “爆破設計證書”應標明允許的設計范圍及在各范圍內承擔設計項目的等級(一般巖土爆破,硐室爆破×級,深孔爆破×級,拆除爆破×級,特種爆破等);只限在本單位使用,不允許轉借、轉讓、掛靠、偽造,不允許超越證書許可范圍承擔業務。
4.2.2.3 承擔A級、B級、C級、D級爆破設計的單位,應符合表2中相應條件;承擔不屬于分級管理的爆破工程設計的單位,應符合表2中D級所列條件;承擔特種爆破設計的單位,應有兩項以上同類設計的成功業績。
表 2 承擔 A ,B ,C ,D 級爆破工程設計單位的條件
工程等級 |
設計單位條件 |
人員 |
業績 |
A |
高級爆破技術人員不少于二人,持相應A級證者不少于一人 |
相應一項A級或兩項B級成功設計
|
B |
高級爆破技術人員不少于一人,持相應B級證者不少于一人 |
相應一項B級或兩項C級成功設計
|
C |
中級爆破技術人員不少于二人,持相應C級證者不少于一人 |
相應一項C級或兩項D級成功設計 |
D |
中級爆破技術人員不少于一人,持相應D級證者不少于一人 |
相應一項D級或兩項一般爆破成功設計 |
4.2.3 爆破施工企業
4.2.3.1 爆破施工企業應取得“爆破施工企業資質證書”,或在其施工資質證書中標有爆破施工內容。該證書應標明允許承接爆破工程的范圍和等級,資質未標明者只能從事一般巖土爆破。
4.2.3.2 從事爆破施工的企業,應設有爆破工作領導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段(班)長、安全員、爆破員;應持有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公安機關頒發的“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設立爆破器材庫的,還應設有爆破器材庫主任、保管員、押運員,并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爆炸物品安全貯存許可證”。
4.2.3.3 承擔A級、B級、C級、D級爆破工程的施工企業,應符合表3中相應條件;承擔特種爆破施工的企業,應有兩項以上同類爆破作業的經驗。
表 3 承擔 A 級 、B 級 、C 級 ,D 級爆破工程施工企業的條件
工程等級 |
施工企業條件 |
人員 |
業績 |
A |
高級爆破技術人員不少于一人,
有相應A級證者不少于一人 |
有B級以上(含B級)相應
類別工程施工經驗 |
B |
高級爆破技術人員不少于一人,
有相應B級證者不少于一人 |
有C級以上(含C級)相應
類別工程施工經驗 |
C |
中級爆破技術人員不少于一人,
有相應C級證者不少于一人 |
有D級以上(含D級)相應
類別工程施工經驗 |
D |
中級爆破技術人員不少于一人,
有相應D級證者不少于一人 |
有一般爆破施工經驗 |
4.2.3.4 A級、B級、C級、D級爆破工程,應有持同類證書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負責現場工作;一般巖土爆破工程及特種爆破工程亦應有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在現場指導施工。
4.2.3.5 施工企業的安全職責
—— 管理本企業的爆破作業人員,發現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者和因工作調動不再從事爆破作業者,均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交回原發證部門。異地施工應辦理有關證件的登記及簽證手續;
—— 負責本單位爆破器材購買、運輸、貯存、使用,并承擔安全責任;
—— 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預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組織實施;
—— 處理本企業爆破事故。
4.2.3.6 爆破施工單位與爆破設計單位聯合承擔爆破工程時,雙方應簽訂合同,明確責任并得到業主的認可;其資質條件可以按兩個單位的人員、業績呈報。
4.2.4 爆破作業人員的任職條件與職資
4.2.4. 1 爆破工作領導人,應由從事過3年以上爆破工作,無重大責任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預防、分析和處理并持有安全作業證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其職責是:
—— 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計劃,并負責實施;
—— 組織爆破業務、爆破安全的培訓工作和審查爆破作業人員的資質;
—— 監督爆破作業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組織領導安全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 組織領導爆破工作的設計、施工和總結工作;
——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細則及相應的管理規章制度;
—— 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2.4.2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持有安全作業證。其職責是:
—— 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和總結,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 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 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并指導實施;
—— 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2.4.3 爆破段(班)長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經驗的爆破員擔任。其職責是:
—— 領導爆破員進行爆破工作;
—— 監督爆破員切實遵守爆破安全規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運制度;
—— 制止無安全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爆破作業;
—— 爆破器材的現場使用情況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時退庫情況。
4.2.4.4 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和押運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 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爆破作業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 工作認真負責,無不良嗜好和劣跡;
——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 持有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4.2.4.5 爆破員的職責:
—— 保 管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應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應擅自銷毀和挪作它用;
—— 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 遵守本規程和安全操作細則;
—— 爆破后檢查工作面,發現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或處理;
—— 爆破結束后,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4.2.4.6 取得爆破員安全作業證的新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實習3個月,方準獨立進行爆破工作。
在高溫、瓦斯或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爆破工作,應由經驗豐富的爆破員擔任。
爆破員跨越和變更爆破類別應經過專門培訓。
4.2.4.7 安全員應由經驗豐富的爆破員或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其職責是:
—— 負責本單位爆破器材購買、運輸、貯存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 督促爆破員、保管員、押運員及其他作業人員按照本規程和安全操作細則的要求進行作業,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糾正錯誤的操作方法;
—— 經常檢查爆破工作面,發現隱患應及時上報或處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時有權制止爆破作業;
—— 經常檢查本單位爆破器材倉庫安全設施的完好情況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運制度的實施情況;
—— 有權制止無爆破員安全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爆破工作;
—— 檢查爆破器材的現場使用情況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時退庫情況。
4.2.4.8 爆破器材保管員的職責:
—— 負責驗收、保管、發放和統計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備的記錄;
—— 對無爆破員安全作業證和領取手續不完備的人員,不得發放爆破器材;
—— 及時統計、報告質量有問題及過期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
—— 參加過期、失效、變質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4.2.4.9 爆破器材押運員的職責:
—— 負責核對所押運的爆破器材的品種和數量;
—— 監督運輸工具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
—— 確認運輸工具及其所裝運爆破器材符合標準和環境要求,包括:幾何尺寸、質量、溫度、防震等;
—— 負責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丟失、被盜或發生其他事故。
4.2.4.10 爆破器材庫主任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經驗豐富的爆破員擔任,并應持有相應的安全作業證。其職責是:
—— 負責制定倉庫管理條例并報上級批準;
—— 檢查督促保管員履行工作職責;
—— 及時按期清庫核帳并及時上報過期及質量可疑的爆破器材;
—— 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 督促檢查庫區安全狀況、消防設施和防雷裝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3 爆破設計
4.3.1 一般規定
4.3.1.1 A級、B級、C級、D級爆破工程均應編制爆破設計書;其他一般爆破應編制爆破說明書。
4.3.1.2 爆破設計書和爆破說明書,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編制。
4.3.1.3 爆破設計前,應對爆破區域進行地形地質勘測,對爆破對象和爆破區域周圍環境、建(構)筑物及設施進行調查。
4.3. 1.4 爆破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地形測量結果和地質條件、拆除物結構尺寸、材質等與原設計依據不相符時,應及時修改設計或采取補救措施。
4.3.1.5 各種爆破作業均應按審批的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實施,爆破設計書、說明書、修改和補充設計文件均應編號存檔,并與爆破后的效果進行比較分析和總結。
4.3.2 設計程序
4.3.2.1 爆破設計分為可行性研究、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其各階段設計工作深度應分別符合下列要求:
—— 可行性研究階段應論證爆破方案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在經濟上的合理性和在安全上的可靠性。通過與其他施工方案比較論證爆破方案的優越性,通過二個以上不同爆破方案的比較分析,推薦出最優的爆破方案;
—— 技術設計是提交審核與安全評估的重要文件,在技術設計階段應將推薦方案充分展開,做到可以按設計文件開始施工的深度;
—— 施工圖設計應為施工的正常進行提供詳實圖紙和安全技術要求;對硐室爆破還應在裝藥前根據硐室開挖過程中揭示的地質情況和開挖工程驗收資料,提出每條導酮裝藥、填塞、網路敷設的施工分解圖。
4.3.2.2 A級爆破工程和B級硐室爆破工程,應按3個設計階段編制設計文件;其他B級爆破工程,C級硐室爆破工程,允許將可行性研究與技術設計合并,分兩個階段編制設計文件;其他屬于分級管理的爆破工程允許一次完成施工設計。
礦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復性爆破的設計,允許采用標準設計。
4.3.3 設計文件編制內容見附錄A,不同類別的爆破可適當增刪;不同設計階段的具體深度和內容編排,由設計單位決定。
4.3.4 施工組織設計內容見附錄B, C級、D級爆破工程,可以一次完成施工圖設計與施工組織設計。
4.3.5 一般爆破工程的爆破設計書、爆破說明書也宜參照附錄A、附錄B編寫,內容宜簡單扼要。
4.4 爆破安全評估
4.4.1 A級、B級、C級和對安全影響較大的D級爆破工程,都應進行安全評估。未經安全評估的爆破設計,任何單位不準審批或實施。
4.4.2 經安全評估審批通過的爆破設計,施工時不得任意更改。經安全評估否定的爆破設計,應重新設計,重新評估。施工中如發現實際情況與評估時提交的資料不符,并對安全有較大影響時,應補充必要的爆破對象和環境的勘察及測繪工作,及時修改原設計,重大修改部分應重新上報評估。
4.4.3 安全評估的內容應包括:
—— 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規定;
—— 設計所依據資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 設計方法和設計參數的合理性;
—— 起爆網路的準爆性;
—— 設計選擇方案的可行性;
—— 存在的有害效應及可能影響的范圍;
—— 保證工程環境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 對可能發生事故的預防對策和搶救措施是否適當。
4.4.4 安全評估人員資質及評估組,應符合下述規定:
4.4.4.1 A級、B級硐室爆破工程和其他A級爆破工程的安全評估,至少應有兩名具有相應“作業范圍和作業級別”安全作業證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參加。
4.4.4.2 其他B級、C級和對公共安全影響較大的D級爆破工程進行安全評估,至少應有一名有相應“作業范圍和作業級別”安全作業證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參加,安全評估由設計審批部門組織。
4.4.4.3 評估組組長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評估連帶責任由評估組織部門和組長承擔。
4.5 爆破工程安全監理
4.5.1 各類A級爆破、B級碉室爆破以及有關部門認定的重要或重點爆破工程應由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爆破安全監理,承擔爆破安全監理的人員應持有相應安全作業證。
4.5.2 爆破工程安全監理,應編制爆破工程安全監理方案,并按爆破工程進度和實施要求編制爆破工程安全監理細則,按照細則進行爆破工程安全監理;在爆破工程的各主要階段竣工完成后,簽署爆破工程安全監理意見。
4.5.3 爆破安全監理的內容:
—— 檢查施工單位申報爆破作業的程序,對不符合批準程序的爆破工程,有權停止其爆破作業,并向業主和有關部門報告:
—— 監督施工企業按設計施工;審驗從事爆破作業人員的資格,制止無證人員從事爆破作業;發現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督促施工單位收回其安全作業證;
—— 監督施工單位不得使用過期、變質或在未經批準在工程中應用的爆破器材;監督檢查爆破器材的 使用、領取和清退制度;
—— 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執行本規程的情況,發現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有權停止其爆破作業,并向業主和有關部門報告。
4.6 設計審批
4.6.1 A級、B級、C級、D級爆破工程設計,應經有關部門審批,未經審批不準開工。
礦山常規爆破審批不按等級管理,一般巖土爆破和礦山常規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由單位領導人批準。
4.6.2 合格的爆破設計方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 設計單位的資質符合規定;
—— 承擔設計和安全評估的主要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資質及數量符合規定;
—— 設計方案通過安全評估或設計審查認為爆破設計在技術上可行、安全上可靠。
4.6.3 設計審批部門應在15 d內完成審批,并將審批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報批單位。
4.7 爆破作業環境的規定
4.7.1 爆破前應對爆區周圍的自然條件和環境狀況進行調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環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4.7.2 爆破作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應進行爆破作業:
—— 巖體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的;
—— 地下爆破作業區的炮煙濃度超過6.8.1.3規定時的;
—— 爆破會造成巷道涌水、堤壩漏水、河床嚴重阻塞、泉水變遷的;
—— 爆破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或人員的安全而無有效防護措施的;
—— 硐室、炮孔溫度異常的;
—— 作業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 支護規格與支護說明書的規定不符或工作面支護損壞的;
—— 距工作面20m 以內的風流中瓦斯含量達到或超過1% 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 危險區邊界未設警戒的;
—— 光線不足、無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規定的;
—— 未按本規程的要求作好準備工作的。
4.7.3 露天、水下爆破裝藥前,應與當地氣象、水文部門聯系,及時掌握氣象、水文資料,遇以下特殊惡劣氣候、水文情況時,應停止爆破作業,所有人員應立即撤到安全地點:
—— 熱帶風暴或臺風即將來臨時;
—— 雷電、暴雨雪來臨時;
—— 大霧天氣,能見度不超過100m 時;
—— 風力超過六級,浪高大于。.8 m 時,水位暴漲暴落時。
4.7.4 高溫環境的爆破作業,應按5.3.8和5.6.3 的規定執行。
4.7.5 采用電爆網路時,應對高壓電、射頻電等進行調查,對雜散電進行測試;發現存在危險,應立即采取預防或排除措施。
4.7.6 在殘孔附近鉆孔時應避免鑿穿殘留炮孔,在任何情況下不應打鉆殘孔。
4.8 施工準備
4.8.1 施工組織
4.8.1.1 A級、B級巖土爆破工程和A級拆除爆破工程,都應成立爆破指揮部,全面指揮和統籌安排爆破工程的各項工作。
指揮部的設置及職能為:
—— 指揮部應設指揮長一人,副指揮長若干人;指揮長全面負責指揮部的工作并對副指揮長工作進行分工;
—— 指揮部應設置:設計施工組、起爆組、物資供應組、安全保衛與警戒組、安全監測組、后勤組等。各職能組的具體設置、人員配備及職責范圍由指揮長確定;
—— 指揮部和各職能組的每個成員,都應分工明確,職責清楚,各盡其責。
4.8.1.2 其他爆破應設指揮組或指揮人,指揮組應適應爆破類別、爆破工程等級、周圍環境的復雜程度和爆破作業程序的要求,并嚴格按爆破設計與施工組織計劃實施,確保工程安全。
4.8.2 施工通告
4.8.2.1 A級、B級、C級、D級爆破(不含露天礦山爆破C,D級)和新開工點的爆破設計經批準后,開工前1d~3d應在作業地點張貼施工通告。施工通告內容應包括:工程名稱、業主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業主單位、工程負責人、爆破作業時限等。
4.8.2.2 裝藥前1d~3d應發布爆破通告,內容包括:爆破地點、每次爆破起爆時間、安全警戒范圍、警戒標志、起爆信號等。爆破通告除以書面形式通知當地有關部門、周圍單位和居民外,還應以布告形式進行張貼。
4.8.2.3 鄰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進行臨時交通管制時,應預先申請并至少提前3d由交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發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4.8.2.4 在鄰近通航水域進行爆破施工時,應在3d以前通知港航監督部門
4.8.2.5 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訊等線路以及運輸交通隧道時,爆破前都應向有關單位發出通知,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8.2.6 在同一地區同時進行露天、地下、水下深孔或A級、B級、C級、D級酮室爆破時,應由業主組織協商后共同發出施工通告。
4. 8.3 施工現場清理與準備
4.8.3.1 A級、B級,C級,D級爆破工程,應根據爆破施工組織設計文件要求和場地條件,對施工場地進行規劃,并根據場地規劃要求開展施工現場清理與準備工作。
施工場地規劃內容應涉及:
—— 爆破施工區段或爆破作業面劃分及其程序編排;爆破與清運需交叉循環作業時,應制定減少施工作業相互干擾的措施;
—— 有礙爆破作業的障礙物或廢舊建(構)筑物的拆除與處理方案;
—— 現場施工機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護措施;
—— 進出場主通道及各作業面臨時通道布置;
—— 夜間施工照明與施工用風、水、電供給系統敷設方案,施工器材、機械維修場地布置;
—— 施工用爆破器材現場臨時保管、施工用藥包現場制作與臨時存放場所安排及其安全保衛措施;
—— 施工現場安全警戒崗哨、避炮防護設施與工地警衛值班設施布置;
—— 施工現場防洪與排水措施安排。
4.8. 3.2 開始施工之前,應制定施工安全與施工現場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4.8.4 通訊聯絡
4.8.4.1 爆破指揮部應與爆破施工現場、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訊聯絡;不成立指揮部的,
在起爆站和警戒哨間應建立并保持通訊聯絡。
4.8.4.2 通訊聯絡制度、聯絡方法應由指揮長或爆破工作領導人決定。
4.8.4.3 通訊聯絡可使用小型無線電臺、無線電話或便攜式對講機,并應遵守6,7的有關規定。
4.8.5 驗收
4.8.5.1 裝藥前應對炮孔、藥壺、蛇穴、炯室進行逐個測量驗收,并保存驗收記錄。
4.8.5.2 A級、B級、c級、D級爆破施工驗收應有爆破設計人員參加。
4.8.5.3 對驗收不合格的炮孔、藥壺、蛇穴、銅室,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糾正,或報告爆破工作領導人進行設計修改。
4.9 爆破器材、起爆方法與起爆網路
4.9.1 一般規定
4.9.1.1 各種爆破作業均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爆破器材。
4.9.1.2 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不應穿戴產生靜電的衣物。
4.9.1.3 在爆破工程中推廣應用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器材、新儀表應經有關部門或經授權的行業協會批準。
4.9.1.4 在潮濕或有水環境中使用的爆破器材,應作防潮防水處理;使用抗水炸藥時,應對起爆器材作防水處理。
4.9.2 爆破器材的現場測試、檢驗
4.9.2.1 在實施爆破作業前,應
—— 對所使用的爆破器材進行外觀檢查;
—— 對電雷管進行電阻值測定;
—— 對使用的儀表、電線、電源進行必要的性能檢驗。
4.9.2.2 爆破器材外觀檢查項目應包括:
—— 雷管管體不應壓扁、破損、銹蝕,加強帽不應歪斜;
—— 導火索和導爆索表面要均勻且無折傷、壓痕、變形、霉斑、油污;
—— 導爆管管內無斷藥,無異物或堵塞,無折傷、油污、穿孔,端頭封口;
—— 粉狀硝按類炸藥不應吸濕結塊,乳化和水膠炸藥不應稀化或變硬。
4.9.2.3 A級、B級巖土爆破工程和A級拆除爆破工程應檢測以下項目:
—— 炸藥的爆速和殉爆距離;
—— 延時電雷管的延時時間;
—— 導爆索的爆速、起爆能力;
—— 導爆管傳爆速度,延時導爆管雷管的延時時間;
—— 起爆網路及其聯接方式的傳爆試驗;
—— 爆破漏斗試驗或構件試爆。
4.9.2.4 起爆電源及儀表的檢驗包括:
—— 起爆器的充電電壓、外殼絕緣性能;
—— 采用交流電起爆時,應測定交流電壓,并檢查開關、電源及輸電線路是否符合要求;
—— 各種連接線、區域線、主線的材質、規格、電阻值和絕緣性能;
—— 爆破專用電橋、歐姆表和導通器的輸出電流及絕緣性能。
4.9.3 起爆器材加工
4.9.3.1 起爆器材加工,應在專用的房間或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不應在爆破器材存放間、住宅和爆破作業地點加工。
4.9.3.2 加工起爆管和信號管,應在帶有安全防護罩,鋪有軟墊并帶有凸緣的工作臺上操作。每個工作臺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過100發,且應放在帶蓋的木盒里,操作者手中只準拿一發雷管。
4.9.3.3 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管應使用鋒利刀具在木板上進行。每盤導火索或每卷導爆管,兩端均應切除不小于5 cm。
4.9.3.4 雷管內有雜物時,不應用工具掏或用嘴吹,應用手指輕輕地彈出雜物;雜物彈不出的雷管不應使用。
4.9.3.5 將導火索和導爆管插人雷管時,不應旋轉摩擦。金屬殼雷管應采用安全緊口鉗緊口,紙殼雷管應采用膠布捆扎牢固或附加金屬箍圈后用安全緊口鉗緊口。
4.9.3.6 加工好的起爆管與信號管應分開存放,信號管應制作標記。
4.9.3.7 加工起爆藥包和起爆藥柱,應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加工數量不應超過當班爆破作業用量。
4.9.4 起爆方法
4.9.4.1 下列情況不應采用導火索起爆:
—— A室爆破、城鎮淺孔爆破、拆除爆破、深孔爆破和水下爆破;
—— 豎井、傾角大于30°的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 有瓦斯和粉塵爆炸危險工作面的爆破;
—— 借助于長梯子、繩索和臺架才能點火的工作面。
4.9.4.2 導火索起爆時,宜采用一次點火法點火。
4.9.4.3 采用導火索起爆應遵守下列規定:
—— 信號管和計時導火索的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三分之一;
—— 應采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點火,不應腳踩和擠壓已點燃的導火索;
—— 單人點火時,一人連續點火的根數(或分組一次點火的組數),地下爆破不得超過五根(組),露天爆破不得超過 10根(組);導火索長度應保證點完導火索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于 1.2 m ;
—— 多人點火(或連續點燃多根導火索)時,應指定其中一人為組長,負責協調點火工作,掌握信號管或計時導火索的然燒情況,信號管響后或計時導火索燃燒完畢,無論導火索點完與否,均應及時發出撤至安全地點的命令。
4.9.4.4 在有瓦斯和粉塵爆炸危險的環境中爆破,應使用煤礦許用起爆器材起爆。
4.9.4.5 城鎮淺孔爆破和拆除爆破不應使用孔外導爆索起爆。
4.9.4.6 在雜散電流大于30 mA的工作面或高壓線射頻電源安全允許距離之內,不應采用普通電雷管起爆。
4.9.5 起爆網路
4.9.5.1 一般規定
4.9.5.1.1 各種起爆網路,均應使用經現場檢驗合格的起爆器材。
4.9.5.1.2 起爆網路應嚴格按設計進行聯接。
4.9.5.1.3 在可能對起爆網路造成損害的部位,應采取措施保護穿過該部位的網路。
4.9.5.1.4 敷設起爆網路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或爆破技術人員實施并實行雙人作業制。
4.9.5.2 電力起爆網路
4.9.5.2.1 同一起爆網路,應使用同廠、同批、同型號的電雷管;電雷管的電阻值差不得大于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4.9.5.2.2 電爆網路不應使用裸露導線,不得利用鐵軌、鋼管、鋼絲作爆破線路,爆破網路應與大地絕緣,電爆網路與電源之間宜設置中間開關。
4.9.5.2.3 起爆電源功率應能保證全部電雷管準爆;流經每個雷管的電流應滿足:一般爆破,交流電不小于2.5 A,直流電不小于2 A;銅室爆破,交流電不小于4 A,直流電不小于2.5 A
4.9.5.2.4 電爆網路的導通和電阻值檢查,應使用專用導通器和爆破電橋,專用爆破電橋的工作電流應小于30 mA爆破電橋等電氣儀表,應每月檢查一次。
4.9.5.2.5 雷雨天不應采用電爆網路
4.9.5.2.6 起爆網路的聯接,應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或藥室)裝填完畢,無關人員全部撤至安全地點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進行。
4.9.5.3 導爆索起爆網路
4.9.5.3.1 切割導爆索應使用鋒利刀具,不應用剪刀剪斷導爆索。
4.9.5.3.2 導爆索起爆網路應采用搭接、水手結等方法聯接;搭接時兩根導爆索搭接長度不應小于15 cm,中間不得夾有異物和炸藥卷,捆扎應牢固,支線與主線傳爆方向的夾角應小于900,
4.9.5.3.3 連接導爆索中間不應出現打結或打圈;交叉敷設時,應在兩根交叉導爆索之間設置厚度不小于10 cm的木質墊塊。
4.9.5.3.4 起爆導爆索的雷管與導爆索捆扎端端頭的距離應不小于15 cm,雷管的聚能穴應朝向導爆索的傳爆方向。
4.9.5.4 導爆管起爆網路
4.9.5.4.1 導爆管網路應嚴格按設計進行聯接,導爆管網路中不應有死結,炮孔內不應有接頭,孔外相鄰傳爆雷管之間應留有足夠的距離。
4.9.5.4.2 用雷管起爆導爆管網路時,起爆導爆管的雷管與導爆管捆扎端端頭的距離應不小于15 cm,應有防止雷管聚能穴炸斷導爆管和延時雷管的氣孔燒壞導爆管的措施,導爆管應均勻地敷設在雷管周圍并用膠布等捆扎牢固。
4.9.5.4.3 用導爆索起爆導爆管時,宜采用垂直聯接。
4.9.5.5 起爆網路試驗
4.9.5.5.1 硐室爆破和其他A級、B級爆破工程,應進行起爆網路試驗。
4.9.5.5.2 電起爆網路應進行實爆試驗或等效模擬試驗;起爆網路實爆試驗應按設計網路聯接起爆;等效模擬試驗,至少應選一條支路按設計方案聯接雷管,其他各支路可用等效電阻代替。
4.9.5.5.3 大型導爆索起爆網路或導爆管起爆網路試驗,應按設計聯接起爆,或至少選一組(對地下爆破是選一個分區)典型的起爆網路進行實爆,對重要爆破工程,應考慮在現場條件下進行網路實爆。
4.9.5.6 起爆網路檢查
4.9.5.6.1 起爆網路檢查,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組成的檢查組擔任,檢查組不得少于兩人。
4.9.5.6.2 電力起爆網路,應進行下述檢查后,方準與主線聯接:
—— 電源開關是否接觸良好,開關及導線的電流通過能力是否能滿足設計要求;
—— 網路電阻是否穩定,與設計值是否相符;
—— 網路是否有接頭接地或銹蝕,是否有短路或開路;
—— 采用起爆器起爆時,應檢驗其起爆能力。
4.9.5.6.3 導爆索或導爆管起爆網路應檢查:
—— 有無漏接或中斷、破損;
—— 有無打結或打圈,支路拐角是否符合規定;
—— 雷管捆扎是否符合要求;
—— 線路連接方式是否正確、雷管段數是否與設計相符;
—— 網路保護措施是否可靠。
4. 10 裝藥
4.10.1 裝藥前應對作業場地、爆破器材堆放場地進行清理,裝藥人員應對準備裝藥的全部炮孔、藥壺、蛇穴、藥室進行檢查。
4.10.2 從炸藥運人現場開始,應劃定裝運警戒區,警戒區內應禁止煙火;搬運爆破器材應輕拿輕放,不應沖撞起爆藥包。
4.10.3 在按油、重錢油炸藥與導爆索直接接觸的情況下,應采取隔油措施或采用耐油型的導爆索。
4.10.4 各種爆破作業都應做好裝藥原始記錄。記錄應包括裝藥基本情況、出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措施。
4.10.5 照明
4.10.5.1 在黃昏和夜間等能見度差的條件下,不宜進行地面及水下爆破的裝藥工作。
4.10.5.2 在上述條件下,如確需進行裝藥作業時,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保證作業安全。
4.10.5.3 爆破裝藥現場不應用明火照明。
4.10.5.4 爆破裝藥用電燈照明時,在離爆破器材20 m以外可裝220 V的照明器材,在作業現場或硐室內使用電壓不高于36 V的照明器材。
4.10.5.5 從帶有電雷管的起爆藥包或起爆體進人裝藥警戒區開始,裝藥警戒區內應停電,可采用安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照明。
4.10.6 人工裝藥
4.10.6.1 炮孔及藥壺、蛇穴裝藥,應使用木質或竹制炮棍。
4.10.6.2 不應投擲起爆藥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藥,起爆藥包裝人后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續藥卷直接沖擊起爆藥包。
4.10.6 .3 裝藥發生卡塞時,若在雷管和起爆藥包放人之前,可用非金屬長桿處理。裝人起爆藥包后,不應用任何工具沖擊、擠壓。
4.10.6.4 在裝藥過程中,不應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中的導火索、導爆管、導爆索和電雷管腳線。
4.10.7 機械化裝藥
4.10.7.1 粒狀鐵油炸藥露天裝藥車應符合以下規定:
—— 車廂用耐腐蝕的金屬材料制造,廂體應有良好的接地;
—— 輸藥軟管應使用專用半導體材料軟管,鋼絲與廂體的連接應牢固;
—— 裝藥車整個系統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5Ω;
—— 輸藥螺旋與管道之間應有足夠的間隙;
—— 發動機排氣管應安裝消焰裝置,排氣管與油箱、輪胎應保待適當的距離;
—— 應配備滅火器。
4.10.7.2 小孔徑炮孔及藥壺爆破使用的裝藥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 裝藥器的罐體應使用耐腐蝕的導電材料制作;
—— 輸藥軟管應采用專用半導體材料軟管;
—— 整個系統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5Ω。
4.10.7.3 采用裝藥車、裝藥器裝藥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 輸藥風壓不應超過額定風壓的上限值;
—— 不應用不良導體墊在裝藥車下面;
—— 拔管速度應均勻,并控制在0.5 m /s以內;
—— 返用炸藥應過篩,不應有石塊和其他雜物混人。
4.10.8 現場混制裝藥車
4.10.8.1 棍裝車駕駛員、操作工,應經過嚴格培訓和考核,熟練掌握混裝車各部分的操作程序和使用、維護方法,持證上崗。
4.10.8.2 混裝車上料前應對計量控制系統進行檢測標定,配料倉不應有其他雜物;上料時不應超過規定的物料量;上料后應檢查輸藥軟管是否暢通。
4.10.8.3 混裝車應配備消防器具,接地良好,進人現場應懸掛危險標志。
4.10.8.4 混裝車行駛速度不應超過40 km/h,揚塵、起霧、暴風雨等能見度差時速度減半;在平坦道路上行駛時,兩車距離不應小于50 m;上山或下山時,兩車距離不應小于200 m。
4.10.8.5 裝藥前,應先將起爆藥柱、雷管和導爆索按設計要求加工好并按設計要求放人炮孔內。當實施孔底起爆時應按5.3 .6 執行。
4.10.8.6 混裝藥車行車時不應壓、刮、碰壞爆破器材。
4.10.8.7 裝藥前應對炸藥密度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進行裝藥過程中,應至少抽測一次密度。
4.10.8.8 裝乳化炸藥和重錢油炸藥時,對干孔應將輸藥軟管末端下至孔口填塞段以下0. 5 m^-1 m處;對水孔應將輸藥軟管末端盡量下至孔底。
4.10.8.9 裝藥時應進行護孔,防止孔口巖屑、巖渣混人炸藥中。若裝藥滿孔影響填塞時,可用竹桿類工具將其掏出。
4.10.8.10 裝藥完畢至少10 min后經檢驗合格才可進行填塞。應測量填塞段長度是否符合爆破設計要求。
4.10.8.11 裝藥至最后一個炮孔時,宜將軟管中剩余炸藥吹人炮孔中。
4.10.8.12 裝藥完畢應用水將軟管內殘留炸藥沖洗干凈。
4.10.8.13 現場混制裝藥車地面制備廠的設置與管理應按GB 50089的有關規定執行。
4.10.9 預裝藥
4.10.9.1 進行預裝藥作業,應制定安全作業細則并經爆破工作領導人審批.
4.10.9.2 預裝藥爆區應設專人看管,并插紅旗作警示標志,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可進人預裝藥爆區。
4.10.9.3 預裝藥時間不宜超過7 d。
4.10.9.4 雷雨季節露天爆破不宜進行預裝藥作業。
4.10.9.5 高溫、高硫區不應進行預裝藥作業。
4.10.9.6 預裝藥所使用的雷管、導爆管、導爆索、起爆藥柱等起爆材料應具有防水防腐性能。
4.10.9.7 預裝藥炮孔的電雷管引出導線,應有防水和防腐蝕能力。
4.10.9.8 正在鉆進的炮孔和預裝藥孔之間,應有10 m以上的安全隔離區。
4.10.9.9 預裝藥炮孔應在當班進行填塞,填塞后應注意觀察炮孔內裝藥長度的變化。由炮孔引出的起爆導線應短路,導爆管端口應可靠密封,預裝藥期間不應聯接起爆網路。
4.11 填塞
4.11.1 硐室、深孔、淺孔、藥壺、蛇穴爆破裝藥后都應進行填塞,不應使用無填塞爆破(擴壺爆破除外)。
4.11.2 不應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水下炮孔可用碎石渣填塞。
4.11.3 用水袋填塞時,孔口應用不小于。. 15 m的炮泥將炮孔填滿堵嚴。
4.11.4 水平孔和上向孔填塞時,不應在起爆藥包或起爆藥柱至孔口段直接填人木楔。
4.11.5 不應搗鼓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4.11.6 分段裝藥的炮孔,其間隔填塞長度應按設計要求執行。
4.11.7 發現有填塞物卡孔應及時進行處理(可用非金屬桿或高壓風處理)。
4.11.8 深孔機械填塞
4.11.8.1 填塞作業應避免夾扁、擠壓和拉扯導爆管、導爆索,并應保護雷管引出線。
4.11.8.2 當填塞物潮濕、粘性較大或表面凍結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將大塊裝人孔內。
4.11.8.3 填塞水孔時,應放慢填塞速度,讓水排出孔外,避免產生懸料。
4.12 爆破替戒和信號
4.12.1 爆破普戒
4.12.1.1 裝藥警戒范圍由爆破工作領導人確定,裝藥時應在警戒區邊界設置明顯標志并派出崗哨。
4.12.1.2 爆破警戒范圍由設計確定。在危險區邊界,應設有明顯標志.并派出崗哨。
4.12.1.3 執行警戒任務的人員,應按指令到達指定地點并堅守工作崗位。
4.12.2 信號
4.12.2.1 預警信號:該信號發出后爆破警戒范圍內開始清場工作。
4.12.2.2 起爆信號:起爆信號應在確認人員、設備等全部撤離爆破警戒區,所有警戒人員到位,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發出。起爆信號發出后,準許負責起爆的人員起爆。
4.12.2.3 解除信號:安全等待時間過后,檢查人員進人爆破警戒范圍內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發出解除爆破警戒信號。在此之前,崗哨不得撤離,不允許非檢查人員進人爆破警戒范圍。
4.12.2.4 各類信號均應使爆破警戒區域及附近人員能清楚地聽到或看到。
4.13 爆后檢查
4.13.1 爆后檢查等待時間
4.13.1.1 露天淺孔爆破,爆后應超過smin,方準許檢查人員進人爆破作業地點;如不能確認有無盲炮,應經15 min后才能進入爆區檢查。
4.13.1.2 露天深孔及藥壺蛇穴爆破,爆后應超過15 mm,方準檢查人員進人爆區。
4.13.1.3 露天爆破經檢查確認爆破點安全后,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方準許作業人員進人爆區。
4.13.1.4 地下礦山和大型地下開挖工程爆破后,經通風吹散炮煙、檢查確認井下空氣合格后、等待時間超過15 min,方準許作業人員進人爆破作業地點。
4.13.1.5 拆除爆破爆后應等待倒塌建(構)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穩定之后,方準許檢查人員進人現場檢查。
4.13.1.6 硐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標準未規定的其他爆破作業,爆后的等待時間,由設計確定。
4.13.2 爆后檢查內容
4.13.2.1 一般巖土爆破應檢查的內容有:
—— 確認有無盲炮;
—— 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穩定,有無危坡、危石;
—— 地下爆破有無冒頂、危巖,支撐是否破壞,炮煙是否排除。
4.13.2.2 硐室爆破、拆除爆破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爆破作業,爆后檢查應按第5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4.13.3 處理
4.13.3.1 檢查人員發現盲炮及其他險情,應及時上報或處理;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無關人員不應接近。
4.13.3.2 發現殘余爆破器材應收集上繳,集中銷毀。
4.14 盲炮處理
4.14.1 一般規定
4.14.1.1 處理盲炮前應由爆破領導人定出警戒范圍,并在該區域邊界設置警戒,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準許進人警戒區。
4.14.1.2 應派有經驗的爆破員處理盲炮,確室爆破的盲炮處理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提出方案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
4.14.1.3 電力起爆發生盲炮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盲炮電路短路。
4.14.1.4 導爆索和導爆管起爆網路發生盲炮時,應首先檢查導爆管是否有破損或斷裂,發現有破損或斷裂的應修復后重新起爆。
4.14.1.5 不應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藥壺中的起爆藥包。
4.14.1.6 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銷毀;在不能確認爆堆無殘留的爆破器材之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4.14 1.7 盲炮處理后應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或提交報告,說明產生盲炮的原因、處理的方法和結果、預防措施。
4.14.2 裸露爆破的盲炮處理
4.14.2.1 處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藥包,加上封泥起爆;如發現炸藥受潮變質,則應將變質炸藥取出銷毀,重新敷藥起爆。
4.14.2.2 處理水下裸露爆破和破冰爆破的盲炮,可在盲炮附近另投人裸露藥包誘爆,也可將藥包回收銷毀。
4.14.3 淺孔爆破的盲炮處理
4.14.3.1 經檢查確認起爆網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
4.14.3.2 可打平行孔裝藥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應小于0.3 m;對于淺孔藥壺法,平行孔距盲炮藥壺邊緣不應小于0.5 m。為確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從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4.14.3.3 可用木、竹或其他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孔內填塞物掏出,用藥包誘爆。
4.14.3.4 可在安全地點外用遠距離操縱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應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4.14.3.5 處理非抗水硝銨炸藥的盲炮,可將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內注水,使其失效,但應回收雷管。
4.14.3.6 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或未處理完畢,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炮孔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藥包位置,處理方法和處理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
4.14.4 深孔爆破的盲炮處理
4.14.4.1 爆破網路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聯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再聯線起爆
4.14.4.2 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確定并經爆破領導人批準。
4.14.4.3 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硝銨類炸藥,且孔壁完好時,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進一步處理。
4.14.5 硐室爆破的盲炮處理
4.14.5.1 如能找出起爆網路的電線、導爆索或導爆管,經檢查正常仍能起爆者,應重新測量最小抵抗線,重劃警戒范圍,聯線起爆。
4.14.5.2 可沿豎井或平酮清除填塞物并重新敷設網路聯線起爆,或取出炸藥和起爆體。
4.14.6 水下炮孔爆破的盲炮處理
4.14.6. 1 因起爆網路絕緣不好或聯接錯誤造成的盲炮,可重新聯網起爆。
4.14.6.2 因填塞長度小于炸藥的殉爆距離或全部用水填塞而造成的盲炮,可另裝人起爆藥包誘爆。
4.14.6.3 可在盲炮附近投人裸露藥包誘爆。
4.14.7 地震勘探爆破發生盲炮時應從炮孔中取出拒爆藥包銷毀;不能從炮孔中取出藥包者,可裝填新起爆藥包進行誘爆。
4.14.8 處理金屬結構物爆破的盲炮,應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裝起爆藥包誘爆。
4.14.9 處理熱凝物爆破的盲炮時,應待炮孔溫度冷卻到40℃ 以下,才準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裝藥起爆。
4.15 爆破效應監測
4.15.1 A級、B級銅室爆破、其他A級爆破以及可能引起糾紛的爆破,均應進行爆破效應監測。監測項目由安全評估人員提出。
4.15.2 監測項目應涉及:爆破地震效應、空氣或水中沖擊波、動水壓力、涌浪、爆破噪聲、飛散物、有害氣體及瓦斯等。
4.15.3 承擔仲裁職責的監測單位應經有關部門認定,所使用的測試系統應滿足國家計量法規的要求
4.15.4 監測報告內容應包括:監測目的和方法、測點布置、測試系統的標定結果、實測波形圖及其處理方法、各種實測數據、判定標準和判定結論。
4.15.5 重復爆破的監測項目,應在每次爆破后及時提交監測簡報。
4.15.6 爆破效應監測單位,不應作為本單位承擔的爆破工程的仲裁性監測方。
4.16 裸破總結
4.16.1 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填寫爆破記錄。
4.16.2 每年度或一個較大爆破工程結束后,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提交爆破總結。爆破總結應包括:
—— 設計方案、參數、評述。提出改進設計的意見;
—— 施工概況、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隱患以及防范辦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藝的措施;
—— 經驗和教訓。
4.16.3 爆破記錄及爆破總結,應整理歸檔。